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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

2023-05-26 00:035510人已浏览

歙政办〔20236

 

 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《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》已经县政府第21 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 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   2023510


   歙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

 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消费各项政策措施,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潜力,努力推动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政策。

一、支持范围

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,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流通企业(个体户)及其统计人员,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,有关县直部门和乡镇。

二、资金预算

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,纳入年度财政预算。

三、支持内容

(一)鼓励商贸企业新增入库

对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的商贸企业,按要求确定统计人员、建立统计台账、正常报送统计数据一年以上的,经县相关部门认定后,月度入限企业奖励8万元(其中零售业企业奖励10万元),年度入限企业奖励6万元。(以上奖励分两年兑现,第一年奖励50%,第二年销售额增速达10%<>以上再奖励50%,增速未达到10%的,取消第二年奖励。)

(二)推动工贸分离发展

根据制造业企业经营业绩和成长情况,择优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工贸分离、主辅分离,在本地注册成立批零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,并实现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,对其成立的批零企业当年度完成销售额达到入库标准的4倍、10倍和20倍的,分别给予15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(以上奖励分两年兑现,第一年奖励50%,第二年销售额增速达10%<>以上再奖励50%,增速未达到10%的,取消第二年奖励。)

(三)鼓励新增企业做大做强

除工贸分离企业外,对当年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的商贸企业,以当年度完成销售额(营业额)在扣除其上限入库标准额后作为奖励基数。批发业企业按照奖励基数的0.1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30万元,零售、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按照奖励基数的0.5%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(四)鼓励在库企业提质增量

限上商贸的零售业、住宿业、餐饮业: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统计调查单位,当年营收增速20%30%的,奖励1万元;增速30%以上的,奖励1.5万元。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-3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,当年营收增速15%20%的,奖励1.5万元;增速20%以上的,奖励2万元。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-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,当年营收增速15%20%的,奖励2万元;增速20%以上的,奖励3万元。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,当年营收增速10%15%的,奖励3万元;增速15%以上的,奖励4.5万元。

限上商贸的批发业: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-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,当年营收增速20%-30%的,奖励2.5万元;增速30%以上的,奖励3.5万元。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,当年营收增速10%20%的,奖励3.5万元;增速20%-30%的,奖励4.5万元;增速30%以上的奖励5.5万元。

(五)鼓励小规模企业和单位应统尽统

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商贸个体向小微企业转型,对个转企后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6万元。鼓励零售、餐饮业关联企业整合资源,成立连锁企业,开展连锁经营。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的,按照营收规模和增幅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对纳入限下抽样统计的单位,当年度内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做好台账、规范上报数据的,给予600元的奖励。限下抽样单位当年度上报销售额(营业额)累计增幅达20%以上且排名前2的零售、餐饮、批发和住宿单位,分别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(六)推进市场体系建设

经统计部门确认的限上商贸企业,由统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、报表质量进行审核,达到要求的,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限上商贸单位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1200元,限下商贸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600元。

对组织申报新入限企业的县直单位、乡镇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,其中:申报月度入限企业补助1万元/家,申报年度入限企业补助0.6万元/家。

对商务部联网直报平台监测样本企业,达到监测填报要求的,单个生活必需品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2000元,单个重点流通系统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1200元,单个应急商品数据库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800元,酒类流通监测样本企业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800元,单个市、县级黄金周数据报送企业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500元,商务部系统监测样本企业(同一企业)统计人员(每单位1人)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.需要提供第三方审计材料的,相关审计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。

2.本政策实施过程中,国家、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,按上级政策执行,未涉及的政策,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,按上级政策执行。企业要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。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。

3.对存在重大安全、重大环保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、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、被统计部门执法查处的企业,取消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。

4.本政策自202311日起执行。按年度统计数据的奖励项目,自当年度11日起计算至1231日止。

5.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两年。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抄送:县委各部门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县政协办公室,县法院,县检察院,县人武部,驻歙各单位,各群众团体。